濮阳刑事律师

-王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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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生律师
  • 所属律所:

    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109201110596652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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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地址:

    河南省濮阳市苏北路和新东路交叉口,濮东企业大厦十八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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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上无证销售图书的刑法适用

    ——王洪生律师案件基本情况:张某疫情期间,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开了一个网上商铺,销售电子书,主要为教辅书籍和部分其他书籍,销售金额达18万元,被人举报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立案并查明犯罪事实存在,证据充分。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律师经认真阅卷提出,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法律的适用提出了辩护意见。本案的涉案金额如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五条,法定刑就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如果适用《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一条,法定刑就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五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两条的区别就在于,第十一条主要规范出版物内容非法的非法经营行为,而第十五条主要规范出版物内容不违法但仍属非法经营的行为。以此为张某辩护,加上其他从轻情节,最后检察院建议量刑六个月有期徒刑。法律是服务于社会的,以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为宗旨。辩护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024-06-05

    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罪名认定

    一、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罪名区分。是否有组织性是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关键。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组织多人进行卖淫,这也是组织卖淫罪与一般引诱、容留卖淫罪的重要区别。从司法实践来看,组织卖淫罪有两种客观表现形式:一种是有固定卖淫场所的组织卖淫行为;第二种是无固定场所的组织卖淫行为,即组织者操纵、控制多名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无论哪一种形式,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判定行为人是否有组织行为和居于组织地位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建立了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罪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是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纠集的方法有多种,如招募、雇佣、强迫、引诱、为多次组织其卖淫而容留等。其次,其实施的行为既可能是暴力性、欺骗性的,也可能是非暴力、非欺骗性的,特别是在一些色情行业泛滥的地区,社会上存在数量较多的自愿从事或已经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组织者只需提供相应的条件,如设立变相从事卖淫的发廊、歌舞厅、洗浴按摩场所,就很容易纠集到卖淫人员,再进一步发展成地下妓院。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其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的目的。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在纠集到多名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后,组织者要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支配、监督卖淫人员,使之服从、接受管理安排。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组织者对卖淫人员进行人身和财产控制,是组织卖淫罪的一种典型行为,但并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凡是组织者采取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使卖淫人员处于自己的管理、支配之下,将其卖淫纳入卖淫组织的约束中,均应视为对卖淫者进行管理。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招揽嫖客,为卖淫活动安排相关服务、保障人员,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与组织卖淫罪相比较,容留卖淫者与卖淫者之间则不具备上述组织性,也没有组织、管理卖淫行为,仅是提供一定场所或便利条件。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二、组织卖淫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罪名确定。关于组织卖淫活动中并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定罪。一种情况是对比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一般情况下,组织卖淫的处罚重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但引诱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则存在引诱幼女卖淫罪重于组织卖淫罪的可能,即组织卖淫未达到情节严重时,其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时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处罚重于组织卖淫罪,应依照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组织卖淫行为作为犯罪情节考虑。如果组织卖淫罪达到情节严重时,则法定刑最高为无期徒刑,则应当以组织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情况是对被组织卖淫以外的其他人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即被引诱、容留、介绍的人,不在自己组织范围内实施卖淫行为,则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本人曾办理的某起组织卖淫案件中,当时甲组织了十几名卖淫女,公安机关侦查后,以甲涉嫌组织卖淫罪移送检察院的。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甲对其中两名女孩有引诱行为,以甲涉嫌组织卖淫罪、引诱卖淫罪两个罪名起诉到法院。开庭中作为甲的辩护人,我依据《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认为引诱卖淫罪不成立, 法官判决时采纳了我的观点,对甲组织卖淫罪予以认定,引诱卖淫罪不予以认定。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罪名确定。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确定罪名。如行为人既引诱又容留又介绍卖淫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只实施其中两项或一项的,以行为性质定,如引诱、容留卖淫罪;引诱、介绍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 2024-06-05
  • 取保候审的相关问答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是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答:(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三、取保候审的担保?答: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四、保证人的资格?答:(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五、保证人的义务?答:(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保证金数额及缴纳?答: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七、被取保候审人员的义务?答:(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八、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哪些“特定的场所”?答:(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九、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哪些“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答:(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十、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哪些“特定的活动”:答:(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三)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四)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十一、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缴纳?答: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十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下一个阶段,是否需要再次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答:案件移送至下一个阶段时,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受案机关变更的强制措施开始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原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十三、取保候审应当在什么地方执行?答: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十四、流动性比较大的人员,在什么地方执行?答: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十五、流动性比较大的人员,是否可以变更地方执行?答: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十六、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合理事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如何办理?答: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合理事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经审查,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成立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三)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四)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十七、取保候审的解除?答: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十八、取保候审自动解除的情形?答:(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十九、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保证)违反规定的结果?答: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取保候审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二十、保证人违反规定的结果?答:保证人未履行监督义务,或者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2024-06-05

    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三个阶段中的作用

    一、侦查阶段在这一阶段,包括办案警察在内,都是对案件处于探索、寻求真相的阶段。律师在这一阶段,通过介入案件,与办案警察沟通,并向办案警察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争取做到由立案的重罪名改为提请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轻罪名,由多个罪名减去部分罪名。同时,对于情节轻微的,律师可以建议撤销刑案,对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等。在这一阶段,律师还可以对嫌疑人进行法律帮助、心理安慰,以及了解其家属的担忧。如果办案律师发现有利于嫌疑人的事实证据,要及时建议办案警察调查取证,如果办案警察不调取、不查证,对于容易丢失、不宜保存的证据,律师要及时调取,或者向同级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从嫌疑人被羁押开始,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前,是最重要的无罪辩护期间,不批捕的可能性在20%到30%之间,这个期间最长是三十七天,就是通常说的“黄金救援期的三十七天”。二、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部门属于审查把关阶段,能否起诉、罪名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是需要经过审查起诉部门把关的、过滤的。律师可以阅卷和调查取证,和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进行交涉,就罪名和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可以建议不起诉、取保候审等等。检察部门要做认罪认罚,律师就要与嫌疑人就卷宗情况充分沟通,是否认罪认罚,如果认是认哪个罪名,以及刑期多少进行沟通,如果不认会是如何。嫌疑人和律师之间还应当就如何进行配合进行沟通。三、审判阶段在这一阶段,是律师充分发挥律师辩护职能的阶段,包括调查取证、充分阅卷、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做好庭审之前的准备工作。开庭时,在法庭调查阶段,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质辩意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提出辩护方的证据等等,在法庭辩论,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形,进行事实辩(引用证据)、无罪辩、罪轻辩、法律适用辩、因果关系辩(理由辩)等等。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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