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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无证销售图书的刑法适用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05日 来源: 濮阳刑事律师 浏览:366

         ——王洪生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张某疫情期间,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开了一个网上商铺,销售电子书,主要为教辅书籍和部分其他书籍,销售金额达18万元,被人举报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立案并查明犯罪事实存在,证据充分。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律师经认真阅卷提出,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法律的适用提出了辩护意见。

本案的涉案金额如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五条,法定刑就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如果适用《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一条,法定刑就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

《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五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两条的区别就在于,第十一条主要规范出版物内容非法的非法经营行为,而第十五条主要规范出版物内容不违法但仍属非法经营的行为。以此为张某辩护,加上其他从轻情节,最后检察院建议量刑六个月有期徒刑。

法律是服务于社会的,以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为宗旨。辩护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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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洪生[河南-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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